扣留遣返律師
《難民法》採用的是有充分根據的恐懼標準,而暫緩遣返的標準則採用了傷害概率標準。 INA §241(b)(3)。 法律的這一部分以議定書第 33 條為基礎,如果申請人的生命被遣返回他或她的國家會受到威脅,則允許救濟。 如果該人的生命因受保護的理由而受到威脅,則扣留規定強制禁止將其移走。 波波娃訴 INS,273 F.3d 1251(9th Cir。2001)。
對過去迫害的調查結果表明,有充分理由擔心未來會因拒絕遣返而遭受迫害。 如果此人沒有表現出過去的迫害,那麼他必須證明他很可能會在受保護的土地上受到迫害。 8 CFR §208.16(b)(2)。 如果該人未能證明搬遷不合理,則不符合扣繳標準。 8 CFR §1208.16(b)(2)。 如果發現搬遷是合理的,那麼申請人必須證明它不是。 8 CFR §1208.16(b)(3)(i)。 如果搬遷證明被駁回,那麼移民法官必須考慮庇護下搬遷的相同標準。 8 CFR §1208.16(b)(3)。
USCIS 可能不會考慮扣留,因為這只是對驅逐的辯護。 8 CFR §208.16(a)。 暫緩遣返不允許派生身份,法官必須找到可撤銷性才能授予暫緩執行。 IS- & CS- 的問題, 24 I&N 432 年 2008 月 (BIA XNUMX)。
根據 INA §241 (b)3)(B),對暫緩遞解有限制。 這些酒吧包括:
- 納粹主義或種族滅絕
- 根據 INA §241 (b)3)(B)(i) 對他人的迫害 以長期理由下令迫害他人的人可能不符合暫緩離境的條件。 AH-的事, 23 I&N 十二月 774, 783-85 (AG 2005)。
- 特別嚴重的犯罪和對社區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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