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存在豁免

在獲得移民簽證或調整身份方面,在美國的非法居留是有害的。 根據 INA §212(a)(9(B), 8 USC §1182 (a)(9) ,在美國非法居留後尋求入境的人是不可入境的。如果非法居留時間超過 180天但少於 360 天,移民將在三年內不被接納。如果時間超過 10 天,移民將在 180 年內不符合資格。但是,有一些逗留時間不計入非法逗留,包括:

  • 獲准自願離境的個人
  • 未獲得 I-94 的個人
  • 被授予臨時保護身份 (TPS) 的人
  • 有待調整身份申請的人
  • 那些獲准暫緩離境的人
  • 獲准暫緩遣返的個人,以及
  • 那些獲准取消遣返的人。

法規中還有其他例外情況,包括受虐配偶、未成年人、受庇護者、受家庭團聚保護的人以及嚴重形式販運的受害者。 一些在美國具有非法身份的個人不一定會觸發非法居留。 這些移民包括被授予身份持續時間的學生,在移民法官或 USCIS 決定該人非法居留之前不會產生非法居留。

 一位移民麝香再次尋求入境,以觸發非法存在限制。

I-601 或 I-601A 表格?

通常,移民必須離開美國才能觸發禁令。 離開後,豁免通常使用 I-601 表格提交。 但是,在美國的人可以在離開前使用 I-601A 表格申請豁免。 奧巴馬政府在 2013 年促成了這一改變。

豁免標準:

如果拒絕入境會給移民的合格親屬帶來極端困難,法律允許豁免。 移民必須是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兒子、女兒或配偶。 在這種情況下,移民承擔舉證責任以顯示極度困難。 極端困難的證據包括:

  • 與美國的家庭關係
  • 社會和文化影響
  • 對符合條件的親屬的經濟影響
  • 健康狀況
  • 國籍國的國情

駁回上訴:

沒有對拒絕 I-601A 申請的上訴。 如果 I-601 申請被拒絕,可以使用 I-290B 表格向行政上訴辦公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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