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庭系統

認識我們的移民律師

美國的移民法體系很複雜。 目前,美國的移民法庭由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 (EOIR) 監督。 該辦公室是律政司的附屬機構。 美國司法部長是監督該系統的內閣成員。 目前的系統由全國各地的下級移民法庭組成。 來自移民法庭的上訴由位於弗吉尼亞州福爾斯徹奇的移民上訴委員會 (BIA) 裁決。 委員會的決定可上訴至具有管轄權的聯邦巡迴法院。

移民法庭

全國有 XNUMX 個移民法庭。 他們的管轄權在地理上受到郵政編碼的限制。 法庭聽證會由移民法官進行。 移民法官由總檢察長選出。 移民法官是行政聽證官的律師。 每個移民法庭都由首席移民法官管理,首席移民法官也是任命的。

移民法官聽取動議並進行主聽證會和個人聽證會。 他們接受證據並將其記錄在案。 移民法官對訴訟程序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並可能在遣返程序中詢問被告。

移民法官也有權聽取重新開始、繼續或終止訴訟程序的動議。 如需移民法庭列表,請訪問此鏈接。

移民上訴委員會

董事會是系統中的上訴機構。 它審理上訴、動議和對行政機構某些決定的上訴。 董事會成員21人,其中董事長XNUMX人,副董事長XNUMX人。 董事會由單個成員或法官小組做出決定。 它的決定對全國所有移民法官都具有約束力。 這些決定要么是已發布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要么是不具約束力的決定。 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在線發布並按捲進行組織。 這些決定還包括國土安全部上訴機構行政上訴辦公室公佈的決定。

董事會有權聽取重新啟動、重新考慮或終止程序的動議。

訪問此鏈接以查看董事會的結構。

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有權審查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聯邦法院可以審查委員會的最終決定。 法院還審查委員會關於重新啟動動議、重新考慮動議和終止動議的決定。

調用聯邦審查向對您的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聯邦法院提交審查申請的第一步。 全國有 13 個巡迴法院,包括位於哥倫比亞特區的 DC 和聯邦巡迴法院。 聯邦法院也有權審查地方法院關於移民申請的決定。

從上面的討論中您可能會看到,該系統非常複雜。 您應該聘請一位稱職的移民律師來幫助您解決問題。

  • 移民法庭系統
  • 巡迴上訴法院复核申請
  • 移民上訴委員會
  • 移民上訴律師委員會
  • 重新啟動驅逐程序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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