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優先 (EB-1)
第一偏好 就業類別 (EB-1) 根據 INA 第 203(b)(1) 條
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國人 INA 203(b)(1)(A):此移民簽證適用於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移民。 這些人必須通過大量文件獲得國家或國際讚譽。 這些人必須尋求進入才能繼續他們在非凡能力領域的工作。 最後,這些人的入境將使美國受益。 儘管法規不要求這樣做,但記錄此類福利可能是有益的。 這些人不需要雇主,但必須打算繼續在美國工作。 INA §204(a)(1); 8 CFR §204.5(h)(5)。 國會打算將這些簽證授予一小部分已經上升到其工作領域最頂端的人。 證據必須包括:
- 一次性成就的證明,例如獲得國際公認的重大獎項(諾貝爾獎); 或者
- 以下任何三項的文件:
- 獲得較少的國家或國際認可的獎品或獎勵;
- 在要求其成員取得成就的領域尋求分類的協會的成員資格;
- 在專業或主要貿易刊物上發表有關此人的資料;
- 作為他人作品的評委參與;
- 原始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相關貢獻的證據;
- 該領域學術文章的作者;
- 藝術展覽或展示;
- 在聲譽卓著的組織或機構中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
- 與該領域其他人相關的高薪或報酬;
- 在表演藝術方面取得商業成功。
提交證明其中三個類別的證據不是決定性的,美國移民和歸化服務局仍必須對資格做出最終決定。 舉證責任由申請人承擔,並且必須通過大量證據來證明。 查瓦特事件, 25 I&N 十二月 369 (AAO 2010)。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 INA §203(b)(1)(B):
這些移民必須在特定的學術領域被國際認可為傑出的。 這些移民必須通過基於國際認可的區別而脫穎而出。 該人可能在他或她的領域有 3 年的教學或研究經驗。 如果該人獲得學位,則可能會使用獲得學位時的教學經驗。 該人必須出於以下原因之一尋求入境:
- 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內的終身教職或終身教職;
- 大學的同等職位; 或者
- 如果私人雇主僱用三名全職研究人員,則為私人雇主進行研究的類似職位。
就業機會必須是無限期的或無限期的。 申請人必須提交至少以下兩項的證據:
- 獲得重大獎項或獎勵;
- 成為需要傑出成就的協會的會員;
- 在專業刊物上發表的關於申請人的材料;
- 評判他人作品的證據;
- 原創科學研究的證據;
- 該領域的作者或文章或書籍。
根據 8 CFR §204.5(i)(2),完整的學習課程被定義為在美國大學學習的專業知識體系。 USCIS 將採用上述相同的程序來確定資格。 雇主必須有能力支付僱員工資。
跨國高管和經理 INA §203(b)(1)(C):
移民必須在國外受僱於公司或公司或其他法人實體或附屬公司或子公司一年(在過去 3 年中)。 關聯公司包括由同一組個人以大致相同的百分比擁有和控制的實體。 8 CFR §204.5(j)(2)。 擁有同等控制權和否決權的子公司可以是合資企業。 請願人必須證明公司關係,並且在受益人移民後公司將繼續存在。 受益人必須進入美國才能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 該公司必須在美國開展業務一年。
INA §101(a)(4) 定義了管理和執行能力。 管理能力意味著員工個人:
- 管理組織、部門、分部、職能或組成部分;
- 監督和控制其他監督、專業或管理人員的工作;
- 有權僱用和解僱員工和其他下屬; 和
- 對活動或職能的日常運作行使自由裁量權。
執行能力被定義為組織中的一項任務,其中受益人個人:
- 指導組織的管理;
- 制定目標和政策;
- 在酌情決定中行使廣泛的自由; 和
- 只接受高層管理人員、董事會或股東的普遍監督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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