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移民決定審查
聯邦法院 根據《移民和歸化法》和《行政程序法》,受委託審查機構拒絕提供的福利。 聯邦法院 可以在案件中審查機構的決定或優柔寡斷。 這種管轄權的基礎是憲法第三條, 行政程序法中, 執行法令,以及《移民和歸化法》。
聯邦法院可以審查哪些類型的案件?
聯邦法院可以 檢討 以下來自美國公民和移民決定的決定:
- 拒絕基於就業的申請,包括 非移民 簽證申請和移民簽證申請。
- 拒絕家庭簽證申請,包括拒絕 I-130 移民簽證申請、I-485 狀態申請的調整, 和 I-730 衍生庇護福利
- 拒絕 N-400 公民申請和 N-336 入籍上訴
聯邦法院也可以審查上述案件中的不合理拖延。 因此,如果服務機構沒有對此類申請進行裁決,或者花費了不合理的時間,申請人或受益人可以申請由具有管轄權的聯邦法院進行審查,以對此類不合理的延遲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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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是否可以審查所有移民決定?
並非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的所有決定都可以由聯邦法官審查。 一些不可審查的案件是機構可酌情決定的案件。 這些情況包括任何僅限於機構自行決定的情況。 上述所有申請都不是自由裁量權的,儘管服務處始終認為 I-485 身份調整案件是自由裁量權的。 這一觀點已被多個法院駁回。
什麼是 Mandamus 令狀以及如何在移民環境中使用它?
履職令是訴訟當事人要求聯邦法院下達命令,要求聯邦僱員(如服務處)做某事或採取某種行動的地方。 在這種情況下,令狀可用於不合理拖延的案件。 Mandamus 已被用於推動服務局對調整身份案件或長期停滯的入籍案件進行裁決。 應該牢記的一個考慮因素是,如果受益人可能沒有資格獲得該福利,或者存在一些國家安全問題,則政府在延遲案件方面有一定的餘地。 如果服務沒有對您的案例做出回應,並且您認為這樣的決定是沒有根據的,請致電聯繫我們審查您的案例。
我被拘留了幾個月,我可以提交書面令狀嗎? 人身保護令?
在移民背景下,人身保護令狀可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卡通人物。 該令狀自美國建國以來一直使用。 令狀是對監護人(即抱著您的人)的命令,要求“生產屍體”。 在移民方面,如果根據與移民和海關執法局的諒解備忘錄,移民由當地機構監管,則該人可以是區主任或警長。
請記住,如果某些人被判犯有某些罪行或有某些要求,例如 庇護. 關於“強制拘留”的訴訟已經很多,美國最高法院在 詹寧斯訴羅德里格斯案.
如果您或您的直系親屬被拘留並被拒絕保釋 切除 訴訟程序,請致電我們討論您的案件。
Ahmad Yakzan 律師是您的坦帕移民律師。 如果我們可以為您提供任何幫助,請致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