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優先 (EB-4)

第四優先(EB-4)特殊移民 INA §203(b)(4)

該類別包括若干移民,包括返回居民、重新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人和宗教工作者。

返回居民是那些沒有放棄住所但沒有有效 I-551 卡的人。 居民將提交 DS-117 表格以及所有支持證據,以證明她沒有放棄住所。 她將獲得 SB-1 移民簽證。 此類別還包括來自邊境的通勤者,他們是居住在加拿大或墨西哥並通勤到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 在外面花在通勤身份上的時間不計入入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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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者永久居留申請:

宗教工作者 包括符合以下條件的牧師或宗教工作者:

  1. 在申請之前的 2 年內,一直是具有真正、非營利、宗教目的的宗教教派的成員;
  2. 該人尋求進入美國作為牧師或宗教工作者工作至少 35 小時; 和
  3. 該人在提交請願書之前已在美國或國外擔任牧師或宗教職業至少兩年。 這兩年不必具有法律地位。 一旦確定了 2 年並且 I-360 獲得批准,如果此人失去身份的時間少於 180 天,則可以進行調整。 只要 2) 申請人仍受僱於宗教教派 1) 中斷不超過 2 年 2) 目的是繼續宗教教育 3) 申請人仍然是該教派的成員面值。 就業必須是全職或連續的。 為了滿足 4 年的要求,該人應該得到補償。

特殊移民青少年永久居留申請:

特殊移民少年 (SIJ) 也包括在此類別中。 這是州依賴法和美國移民法的混合體。 此類分類的要求如下:

  1. 孩子在提交 I-21 時必須未滿 360 歲
  2. 在他 18 歲之前已被州法院宣佈為受撫養人
  3. 與他或她的父母之一團聚不是一個可行的選擇,並且
  4. 為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不返回父母的國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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