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重罪
這些罪行與聯邦和州法律下的定罪有關 對任何移民造成嚴重後果。 的定義 加重重罪 見 INA §101(a)(43)。 定義中包括以下罪行:
加重重罪 根據 INA §101(a)(43)(A) 謀殺、強姦或性虐待未成年人
移民上訴委員會 廣泛地定義了這一罪行。 它包括僱用、使用、說服、引誘、煽動或脅迫兒童從事性行為。 Rodriguez-Rodriguez 事件,I&N 22 年 991 月 1999 日(BIA 2017)。 最高法院於 XNUMX 年在 Esquivel-Quintana 訴 Sessions, 137 S.Ct. 1562 (2017) 規定,要被歸類為未成年人,兒童應在 16 歲以下。
INA §101(a)(43)(B) 規定的非法販運受控物質的加重重罪
該法令有兩個罪行。 首先,非法販運沒有定義。 其次,販毒,這是聯邦法律規定的重罪,需要為某種商業交易提供報酬。 該物質必須是聯邦法律規定的受控物質。 州的受控物質清單也不得列出不受聯邦監管的受控物質。 在販毒案件中,法規還必須要求賠償,因為它是加重重罪。
根據 INA §101(a)(43)(C) 非法販運任何槍支或破壞性設備的加重重罪
這些是 18 USC §921 或 18 USC §841(c) 中定義的罪行
根據 INA §101(a)(43)(D) 與洗錢有關的任何犯罪的加重重罪
這些是 18 USC 1956 和 1957 下與非法活動洗錢有關的罪行。 損失金額超過$10,000
INA §101(a)(43)(E) 下的嚴重爆炸物槍支縱火重罪
這種驅逐出境的理由包括幾項罪行:
- 18 USC §842(h) 中描述的與運輸或接收被盜炸藥有關的罪行和 18 USC §842(i) 禁止某些人(如吸毒者)運輸或接收爆炸物
- §844(d)-(i) 中描述的罪行
- 18 USC §§922(g)(1)-(5) 中描述的犯罪行為,禁止在美國非法持有槍支或彈藥的某些人
- 18 USC §§924 (b) 和 (h) 項下的犯罪
- 26 USC §5861 下的犯罪
INA §101(a)(43)(F) 規定的嚴重暴力重罪
18 USC §16(非純政治)定義的暴力犯罪是 可驅逐的 如果監禁期至少為一年,則屬於加重重罪。 16(a) 項下的犯罪需要使用武力。 第 16(b) 條要求大量使用武力或其可能性。 最高法院在 Sessions 訴 Dimaya, 138 年代, 克拉。 1204 (2018) 裁定第 16(b) 條因含糊不清而違憲。 §16(a) 項下的定罪要求 男權 並且不能是過失犯罪。 此外,使用武力必須是犯罪的一個要素。
INA §101(a)(43)(G) 規定的盜竊、入室盜竊或收到被盜財產的加重重罪
這些罪行包括盜竊,包括收到被盜財產,或入室盜竊,其中判處一年或以上的刑期。 入室盜竊是為了在住宅內犯罪而闖入並進入住宅。 泰勒訴美國案, 495 US 575, 598-99 (1990)。 盜竊罪包括任何以剝奪所有者所有權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岡薩雷斯訴杜納斯-阿爾瓦雷斯案,549 US 183(2017)。
欺詐/欺騙的加重重罪; INA §101(a)(43)(M)(i) 和 INA §101(a)(43)(M)(ii) 下的逃稅
INA 101(a)(43)(M)(i) 項下的犯罪包括針對私人團體的損失超過 10,000 美元的犯罪。 INA 101(a)(43)(M)(ii) 罪行包括政府損失超過 10,000 美元的罪行。 政府必須以明確、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說明損失的數額,而不僅限於分類和非分類的方法。
INA §101(a)(43)(N) 規定的外國人走私加重重罪
這些是 INA 274(a)(1)(A) 或 (a)(2) 中包含的罪行。 走私某人自己的父母、配偶或孩子是一個例外。
根據 INA §§285(a) 或 276 根據 INA 101(a)(43)(O) 描述的犯罪
這些罪行與某人以前犯下的罪行有關 被驅逐出境 為加重重罪。
根據 INA §101(a)(43)(P) 偽造、偽造、偽造、毀損或更改護照或文書
這些是 18 USC §1543 或 18 USC §1546(a) 中描述的罪行,並被判處 12 個月的監禁。 幫助配偶、孩子或父母的人除外。
與某人未能出庭有關的罪行 被告 根據 INA §101(a)(43)(Q) 服刑
這些包括可能判處 5 年或以上刑期的罪行。
根據 INA §101(a)(43)(R) 涉及商業賄賂、偽造、偽造或販賣已更改 ID 號的車輛的犯罪
監禁期限必須超過一年。 它包括以下罪行:
- 偽造:定義包括 a) 虛假或進行重大改動; b) 意圖欺詐,以及 c) 書面,如果是真實的,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責任的基礎。 阿爾瓦雷斯訴林奇案,828 F.3d 288(4th Cir。2016)。
- 仿冒品
- 商業賄賂
INA §101(a)(43)(S) 下的與妨礙司法、偽證或偽證或賄賂有關的犯罪
移民上訴委員會 已確定偽證要求在宣誓時故意和故意做出虛假的書面或口頭陳述。 阿爾韋拉多事件, 26 I&N 十二月 895, 901-902 (BIA 2016)。 此外,監禁期限必須至少為一年。 障礙,根據 公布欄 移民上訴涉及具有特定意圖的肯定和故意企圖干擾司法程序。 貝倫蘇埃拉·加拉多事件, 25 I&N 838 年 2012 月 (BIA XNUMX)。
與未根據 INA §101(a)(43)(T) 項下的法院命令出庭有關的犯罪
企圖或共謀犯下 INA §101(a)(43)(U) 規定的任何上述罪行
為了一個人 可驅逐的 根據未遂條款,移民必鬚根據該條款受到指控。 Onyido的事情, 22 I&N 十二月 552 (BIA 1999)。 以串謀為由,基本罪行必須是加重重罪。 比亞維森西奧訴塞申斯, 879 F.3d 941, 946 (9th Ci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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