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A §212(h) 下的豁免

移民和歸化法 (INA) 包含許多豁免。 這些豁免的主要目標是允許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居民或有密切聯繫的人留在美國。 其中一項豁免是根據 INA §212(h). 該豁免適用於 INA 規定的幾種不可受理理由,包括:

下有三個豁免 INA §212(h):

聯繫我們關於豁免

15 歲以下的賣淫和犯罪 INA §212(h)(1)(A):

此豁免適用於不可接受的人 INA §212(a)(2)(D) 賣淫或 15 年前發生的罪行。 在這兩種情況下,移民不必向符合條件的親屬表現出困難。 移民必須證明他已經康復,並且他的入境不會違背美國的國家利益。

大麻持有豁免下 INA §212(h):

對不可受理的豁免是有限的 INA §212(h) 大麻持有少於30克的大麻。 大麻的數量涉及特定情況的調查,而不是分類調查。 馬丁內斯-埃斯皮諾薩事件,25 I&N 118 年 124 月 2009 日(BIA XNUMX). 吸毒用具的定罪必須與持有少於 30 克的大麻有關,才能根據 INA §212(h).

暴力侵害婦女法 (VAWA) 自我請願者豁免 INA §212(h):

INA §212(h)(1)(C),根據《暴力侵害婦女法》自訴者可以申請豁免。 此豁免適用於上述不可受理理由所涵蓋的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移民不必表現出極端困難。

提高自由裁量權標準 INA §212(h):

INA §212(h) 豁免是高度自由裁量的。 對被判犯有暴力或危險罪行的移民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權標準 8 美國聯邦法規§§212.7(d) 肩膀的蝴蝶結 1212.7(d)。 這個標準很難達到,移民必須表明他的合格親屬或他自己會遇到困難。 這一更高的標準已應用於以下情況:

  • 裝甲搶劫
  • 搶劫
  • 對未成年人的性虐待
  • 對孩子的猥褻和淫蕩行為
  • 嚴重襲擊
  • 持槍搶劫
  • 用暴力闖入住宅和抵抗軍官

一旦該標準適用,那麼申請人必須表現出這種困難。

下有幾條槓可以解脫 INA §212(h). 首先,被判犯有嚴重重罪的合法永久居民沒有資格,而非 LPR 可能有資格。 另一個限制是要求合法永久居民在申請豁免之前在美國連續居住七年。

永久居留申請非常重要。 對上述罪行的定罪可能會對獲得這種身份的能力產生嚴重後果。 立即致電我們討論您的申請,特別是如果上述討論適用於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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