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身份和歸化
美國允許通過多種方式獲得公民身份,包括:
- 根據 INA §§301(a)-(b) 和 (f) 在美國出生的公民身份
- 父母一方或雙方的公民身份 INA §§301(c)-(d) 和 (g)-(h)
- 父母公民身份和所在地 INA §§301(e) 和 303 的組合
- 出生後通過父母公民身份和居住權 INA §§320 和 322
- 根據 INA §316 歸化
按出生或某些非法人領土劃分的公民身份
第 14 條修正案授予在美國出生的公民。 美國堅持地緣法原則。 例如在 U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 中,這也包括根據 INA §§302 和 304-307 在美國控制下的某些美國領土出生的人。 這還包括在某些條件下在巴拿馬運河出生的人,如 8 USC §1403 所述。
9 年 1978 月 XNUMX 日之後出生在北馬里亞納群島聯邦的人是美國公民,根據美國和聯邦之間的公約。
這意味著的例外
但是,在菲律賓和美屬薩摩亞等地出生的人不是公民,而是美國國民,出生時不會獲得公民身份。 他們可以通過歸化獲得公民身份,例如 恩廷斯訴美國, 160 F.Supp.3d 208 (DDC 2016)。
缺乏官方出生記錄也不如某人是否在美國出生那樣具有決定性。 根據 INA §301(f),在美國發現的出身不明的人被視為在美國出生,除非在 21 歲之前有其他證明。
出生時獲得公民身份
根據 INA 301(c)-(e)、(g)-(h),在美國境外出生但父母一方或雙方是美國公民的孩子可以在出生時獲得公民身份。 同時,如 INA §309(c) 所述,非婚生子女可以獲得公民身份,並且需要母親親自在美國才能傳遞公民身份。 但是,孩子不需要公民身份證明。
根據 INA §301/309,通過輔助生殖技術 (ART) 出生的孩子可以獲得公民身份,如果 1) 南加州大學的父親必須是遺傳父母; 2)USC母親是遺傳母親; 或 3) USC 母親是孩子出生時和出生地點的合法母親。
USC 家長的實際居住地
孩子的 USC 父母必須居住在美國或實際在美國,才能將公民身份“傳遞”給孩子。 USC 的住所應該是該人的主要住所,而不考慮其意圖,例如 Savorgnan 訴美國, 338 US 491 (1950)。 在 塞申斯訴莫拉萊斯-桑塔納案,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未婚母親和父親的不同身體存在違反了平等保護。
根據 137 S.Ct 1678 (2017),不需要按分鐘計算實際存在。 如果父母是入籍美國公民,入籍前後的時間可以計算在內,如 Matter of M-, 7 I&N Dec. 643 (RC 1958) 中所述。 不應因戰爭或疾病而阻止父母在美國居住,但可以在他/她因對法律的誤解而被政府禁止時這樣做,如 納瓦雷特事件, 12 I&N 138 年 1967 月 (BIA XNUMX)。
領養的孩子
In 馬爾克斯-馬爾克斯訴岡薩雷斯, 455 F.3d 548 (5th Cir. 2006),被收養的孩子可能無法從 INA §301(g) 中受益,但可能符合 INA §322 的條件。
通過歸化或一位父母在美國出生而獲得的公民身份 INA§320 和根據 INA §321 的前法律
在《兒童公民法》之前,如果父母一方在孩子 18 歲以下成為美國公民,並且孩子在獲得永久居留權後居住在美國,則孩子可以獲得公民身份。 根據 INA §321,如果孩子居住在美國並且在該父母的合法監護下,他或她也可以獲得公民身份。
BIA 已將法律解釋為要求在 18 歲之前合法永久居留,例如在 Nwozuzu的事情, 24 I&N 十二月 609 (BIA 2008)。 法律要求如下:
- 父母雙方的歸化
- 如果另一位父母已故,則將其中一位父母歸化
- 父母歸化對孩子的合法監護權
- 孩子母親的歸化是非婚生的,並沒有發生合法化
兒童公民法
《兒童公民法》改變了以前的法律並簡化了程序。 在下面 INA §320(a),如果孩子滿足以下任何一項,他/她就可以獲得公民身份:
- 孩子是出生或歸化的公民
- 他/她的父母之一在孩子未滿 18 歲時入籍
- 居住在美國的孩子在 18 歲以下時成為合法的永久居民,例如 古鐵雷斯訴林奇案,830 F.3d 179(5th Cir。2016)。
- 孩子在美國公民父母的合法監護下居住在美國
- 如果孩子目前與父母雙方同住
- 如果孩子與另一位親生父母同住,而另一位親生父母已故
- 如果孩子是非婚生的,但合法並且目前與親生父母同住,例如 河流的事, 17 I&N 十二月 419, 421 (BIA 1980)
下 INA §320(b), 領養的孩子在被接納為合法永久居民後可以獲得公民身份。 合法永久居留必須在沒有虛假陳述的情況下合法獲得,例如在 Walker v. Holder, 589 F.3d 12 (1st Cir. 2009) 中。 孩子應該在 27 年 2001 月 XNUMX 日或之後獲得永久居留權。
根據公民身份證明 INA§322
未通過父母一方入籍獲得公民身份的兒童可以申請公民身份證明,如果:
- 一位家長是南加州大學。
- 孩子在合法入境的情況下暫時居住在美國,並且處於合法身份。
- 孩子未滿 18 歲。
- 孩子在美國境外由在美國居住五年的父親的合法監護權,其中兩年在 14 歲之後。
如果有祖父母或美國公民監護人,孩子也可以在父母去世後五年內獲得證明。 被收養的孩子必須在 16 歲之前被收養,根據 8 CFR §322.
申請入籍
移民可以通過歸化成為公民。 該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移民必須是合法的永久居民。 如果移民錯誤地或通過欺詐獲得永久居留權,則拒絕其入籍將被維持,例如在 Reganit 訴 Secy., DHS 814 F.3d 1253(11 年第 2016 期)。 如果符合實際居住要求,有條件的永久居民可以申請入籍。 白事, 26 I&N 十二月 403, 406-07 (BIA 2014)。 對根據《規定》進行調整的申請人,其居留生效日期將回滾 古巴調整法 或庇護者。
- 根據 INA §18(b),必須年滿 334 歲,除非免除兵役的年齡要求。
- 移民必須滿足連續居住和實際存在的要求。 除非與美國公民結婚,否則五年後將成為合法永久居民。 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這對夫婦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 美國公民配偶成為美國公民三年,以及 2) 雙方已在婚姻關係中生活了 3 年。 8 CFR §319.1(a)(3). 沒有要求婚姻是永久居留的前提。 同居意味著夫妻生活在一起,例如 S.訴馬杜諾, 40 F.3d 1212 (11th Cir. 1994)。 但是,非自願離職可能不會切斷資格。 根據 INA §319(a),受虐配偶或子女也可根據三年規則提出申請。 該人還必須在其申請的州居住至少三個月,如 INA §316(a). 在他所在州以外的機構就讀的學生可以在該機構所在的州或他的居住州申請。 該人還必須在五年或三年中的一半時間內在美國居住。 移民還必須從申請之日到獲得公民身份之日居住在美國。 六個月至一年之間的居住中斷構成了放棄居住的可反駁推定。 可以用來證明移民沒有放棄居住的因素包括 1) 沒有終止在美國的工作; 2) 在美國有直系親屬; 3) 保留完全進入美國本土和 4) 不在國外就業。 缺勤超過一年的,中斷居留。 居住中斷的人可以在來到美國四年零一個月後重新申請。 符合三年規則的人可以在兩年零一個月後申請。 某些豁免包括在軍隊服役、服役人員的配偶和子女、在國外為美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工作的僱員。
- 移民必須在規定的法定期限內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直到公民身份為止。 軍人必須是一年。 根據 INA 101(f)(6),提供虛假證詞可能是建立良好道德品質的障礙。 本次分析不考慮重要性。 某些罪行也禁止發現良好的道德品質。 犯有謀殺罪的人永遠被禁止建立良好的道德品質。 永久禁令也適用於被判犯有嚴重重罪的人。 在法定期限之前或期間獲得赦免的人仍然可以建立良好的道德品質。 根據 8 §§CFR 316.10 (c)(2)(i) 和 (ii),非法投票或對公民身份做出虛假聲明也可能排除良好品德的認定,除非 1) 父母雙方都是美國公民; 2)申請人在16歲之前在美國永久居住; 3) 他或她有理由相信他或她是美國公民。 如果此人不在遣返程序中,該官員仍可使用以下因素批准該申請:
- 家庭關係
- 無犯罪記錄
- 教育和學校記錄
- 工作經歷
- 納稅等其他守法行為
- 社區參與
- 可信性
- 在美國的時間長度
- 一夫多妻制
- 犯罪行為委員會
- 移民還必須遵守 INA §316(a)(3) 下的憲法原則
- 移民還必須願意攜帶武器、從事非戰鬥服務或具有國家重要性的工作
- 移民還必須表現出對英語和美國歷史和政府的了解
- 移民也必須宣誓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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